香皂备案答疑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四十五期)
答:目前市场上的香皂主要以动植物油脂经皂化(脂肪酸和碱中和)反应生成的脂肪酸钠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表面活性剂、功能性添加剂等,经碾制、冷却成型工艺生产而成。
可用于制造皂类的脂肪酸钠盐有月桂酸钠、硬脂酸钠、肉豆蔻酸钠、油酸钠等等。
答:从香皂的使用方式(涂擦)、施用部位(人体表面)和主要用途(清洁)来看,香皂符合化妆品定义。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香皂不适用条例,但是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适用条例。即仅具有清洁等普通功效的香皂按一般日化产品管理;宣称具有“美白、防晒”等特殊功效的香皂按照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
答:目前市面上用于人体的“液体香皂”“皂液”产品,虽然名称中含有“皂”,但不符合QB/T 2485-2008中关于香皂的定义,实际上与沐浴露、洗手液等产品相类似。因此,结合产品的工艺配方、使用方法、使用目的、使用部位等判定,其仍可能属于化妆品。
答: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香皂,适用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并纳入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
答:除仅辅助涂擦的毛刷、气垫、烫发工具等外,必须配合仪器或工具使用的化妆品,其产品安全评估过程中应当评估配合仪器或者工具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
原则上,配合使用的仪器或者工具不应具有化妆品功能,不应参与化妆品的再生产过程,不能改变化妆品与皮肤的作用方式和作用机理。
(信息来源:广州市监局编发:北京天健华成化妆品注册部)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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