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奈美(广州)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裁决书公告送达(穗天劳人仲案〔2025〕4065号)
本委受理申请人李雄秀诉被申请人弥奈美(广州)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天劳人仲案〔2025〕4065号)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因无法与你司取得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50000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你司可到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17号三楼308室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梁静仪,电话);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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