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筑诚信 你我同行丨一化妆品店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被查处 柔性执法责令整改凸显监管温度
近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大武口区某化妆品店因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管法规,被依法立案调查。该案作为探索“教育+指导”柔性执法方式的典型实例,引发行业对合规经营与主体责任落实的广泛关注。
不久前,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店在销售4种进口化妆品时,未能提供相应的购货凭证、供货方资质证明及进口检验检疫材料。经进一步核查,涉案产品货值共计1489元,均未售出,产品来源于银川市某化妆品店。该店行为已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按规定可依据第六十二条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该店属首次违法,事后主动整改、补充提交合法进货凭证,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最终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责令该店限期建立完善的化妆品追溯体系,并加强从业人员法规培训,切实强化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该案反映出部分化妆品经营者主体意识薄弱、进货查验制度缺失的问题,可能造成产品来源不清、真假混杂,严重威胁消费者健康权益。监管部门提醒,各类化妆品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健全追溯制度,确保化妆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用妆安全。
“此次处理不仅体现了‘查处一案、规范一类’的执法导向,也为优化化妆品行业合规管理提供了实践范例,展现出市场监管在依法行政中兼顾温度与力度的新思路。”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稽查科科长刘艳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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