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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海关关于河南省美佩妮化妆用具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鹏关缉普违字〔2022〕0008号)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4-10-07 21:33   文字:【】【】【

  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鹏关缉普违字〔2022〕0008号)

  河南省美佩妮化妆用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丁六涛,海关编码:41149609DX

  2021年09月21日,当事人公司委托深圳市锦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持报关单1、286;2、317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详见报关单。2021年09月25日,经大鹏海关查验发现,报关单286申报出口:化妆刷(9603290090)248020支,实际出口:化妆刷(9603290090)19000支;报关单317申报出口:化妆刷(9603290090)24710支,实际出口:化妆刷(9603290090)17500支。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案件线索移交单》《发票》《交易凭证等价格资料》《报关单及其他随附单证材料》《进出口贸易合同》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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